第一条 为鸣谢捐赠者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帮助,经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与浙江树人大学(以下简称学校)商议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会向学校的捐赠,基金会均颁发捐赠证书,开具统一捐赠票据;将捐赠者名单列入名册,存放学校校史馆、档案馆,以垂永久;在尊重捐赠者的前提下,通过基金会网站、学校网站、校友快讯等媒体予以宣传。
第二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(人民币,下同)以上的捐赠者将以下列方式进行鸣谢:
1.捐赠金额累计人民币300万元(含)以上的团体、单位或累计人民币100万(含)以上的个人,颁发“浙江树人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”,聘为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;
2.捐赠金额累计人民币100万元(含)以上的团体、单位或累计人民币50万(含)以上的个人,颁发“浙江树人大学重大教育贡献奖”,聘为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;
3.捐赠金额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(含)以上的团体、单位或累计人民币10万(含)以上的个人,颁发“浙江树人大学教育贡献奖”;
4.捐赠金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(含)以上的团体、单位或累计人民币1万(含)以上的个人,颁发浙江树人大学捐赠奖牌。
第三条 对于实物捐赠,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,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。
第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,如基础设施建设、奖助学金等,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,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。
第五条 对于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捐赠者,在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可以聘为学校特聘教授、兼职教授。
第六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及个人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等权利。
第七条 附 则
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执行,由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